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滁州市**区人,身份证号码34230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滁州市南樵区***镇**村**组***号,现住滁州市南谯区*****宿舍*号楼***室。于2020年9月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无牌解放JH*半挂牵引车在定远县定城镇定东街道城东中心商行门口停车后起步时碾压到行人楼**,事故致楼**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楼**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及失血性休克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定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陈**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正流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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