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迁西县**小区**室。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初,河北**集团**公司机动部,以邀请招标形式招标厂区彩板维修和檩条更换工程。迁西县**有限公司付某某为获取工程承包权,索要唐山**有限公司招标报价表,以有利于自己中标价格填写了该报价表,以迁西县**有限公司和唐山**有限公司两公司参加投标,最终付某某低价中标该工程,于2017年3月10日与特钢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累计工程款1135508.28元。
22017年5月底,**公司机动部以邀请招标形式招标迁西县**公司1#-3#高炉出铁厂封闭彩板及檩条制安工程。迁西县**有限公司付某某为获取该工程,私自打印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队投标报价表并指使他人填写,以迁西县**有限公司和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公司投标报价,最终付某某以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低价中标该工程,于2017年5月31日以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队名义与**万通签订承揽合同,施工后以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账结算,累计工程款113286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4、报价表、承揽合同、付款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为获取工程承包权,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低价中标,累计工程款2268376.38元,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秋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其他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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