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Z114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大桥镇井圈村81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本院依法对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28日本院第一次将该案退回开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开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8日将该案重报本院,2020年5月28日本我院第二次将该案退回开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开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8日将该案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易折乐购”(后更名为“拉菲国际”)网络投资平台系以推销商品为名,以拉人头的方式,要求参加者投入金额购买虚高商品获得返利,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的传销平台。该平台以参加者注册为会员后进行投资,投入1200元倍数的金额最高12000元(后改为投资1300元倍数金额最高13000元)在平台购买商品,通过购买商品获取相应金额的积分后7日内可在平台内抢购虚拟货单,抢单成功7日后返还1500元至15000元(以投资金额为基数)。该平台还以推荐发展会员获取奖励的方式,向参加者承诺以发展人数及消费金额获得代理资格,直接推荐会员加入可以获得参加者在商城消费金额5%的返利;间接推荐会员人数达到30人,消费金额达到50万元成为区级代理,可以获得参加者在商城消费金额2%的返利,间接推荐人数达到100人,消费金额达到100万元成为市级代理,可以获得参加者在商城消费金额3%的返利,间接推荐人数达到500人,消费金额达到500万元成为省级代理,可以获得参加者在商城消费金4%的返利,间接推荐人数达到700人,消费金额达到700万元成为金牌代理,可以获得参加者在商城消费金额5%的返利,间接推荐人数达到1000人,消费金额达到1000万元成为董事代理,可以获得参加者在商城消费金额6%的返利。
2019年3月“易折乐购”网络投资平台成立后,被告人井某某对外宣称该平台为青岛泓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投资平台,其介绍聂明路(已判刑)、夏欢加入“易折乐购”投资平台后,通过聂明路、夏欢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112人且层级已达三级以上,通过聂明路、夏欢共收取投资资金4487138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30日23时57分,被告人井某某在开阳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发现同监室人员谢某在被窝内用布绳子勒劲自杀,被告人井某某立即通过对讲系统报告,并及时规范制止谢某自杀,为开阳县看守所成功制止了一起重大安全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投资人信息采集表、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聂明路、高珅、陈梦瑶、陈久和、陈明礼、陈丹阳、唐飘飘、郭星、张益梅等41人证人证言;3.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获取非法投资资金情况审计报告;5.远程勘验报告;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介绍聂明路、夏欢加入“易折乐购”投资平台后,通过聂明路、夏欢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112人且层级已达三级以上,通过聂明路、夏欢共收取投资资金448713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对其依法从宽处罚,其在羁押期间为开阳县看守所成功制止了一起重大安全事故,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井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美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保时捷越野车一辆遂案移送,查封住房一套随案移送,冻结银行账户3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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