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云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4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乡**村,住土默特左旗****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土默特左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云某某于2013年在土默特左旗**镇**村的柠条地内,以其爷爷(已故)曾经分过草场地为由,擅自垒墙圈地60.68亩。后在圈住的地里先后建房、种树、堆放建筑材料。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占地块属特灌林地(系水土保持林);2019年12月6日,建房占地7.7亩、堆放建筑材料6.48亩、种植果树46.5亩;种植区域内原有植被遭到毁坏;建房、堆放物所占地块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地块认证说明;

2.证人证言:巴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特灌林地60.68亩实施建房、堆放建筑材料、种植经济林,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用途,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云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贵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云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