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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甲、邱某某等盗窃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19〕888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90********,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因涉嫌盗窃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92********,布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邱某某、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2时许,被告人于某甲伙同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赣A7****的白色长安轿车,从紫云县板当镇窜至桐梓县**街道办事处**城**区**栋**室,由被告人于某甲以插片开锁、被告人邱某某在楼梯口放哨的方式,打开被害人赵某某家防盗门,入室盗窃现金4600元,被告人邱某某分得现金600元。当日3时许,被告人于某甲、邱某某又窜至桐梓县**街道**苑**单元**室,又由邱某某在楼梯口放哨,于某甲插片开锁的方式,打开受害人梁某某家防盗门,入室盗窃现金600元。

2019年2月15日2时许,被告人于某甲伙同被告人邱某某、被告人于某乙驾驶贵CE****的黑色奇瑞牌轿车,从紫云县板当镇窜至武汉市硚口区**城**栋**单元**室,由邱某某、于某乙放哨,于某甲插片开锁的方式,打开受害人李某某家的防盗门,入室盗窃因被发现,只盗得一女士单肩包,于某甲在逃离途中,取出被盗包内的现金2300元后将包丢弃,被第二日打扫卫生的保洁员捡到,包内遗留现金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归案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于某甲及于某乙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视侦光盘及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邱某某、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同群

2019年10月10日

附:

1.三被告人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光盘14张。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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