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镇**村**屯,2019年6月4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年8月28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兰西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六辆运输石料的大货车从**镇**村水泥路经过时,被告人于某某以车辆把道路压坏为由,先后三次将运输石料的大货车拦住并索要钱财,每次索要人民币200元,共计获利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于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平时表现;
2、证人某某甲、某某乙证言;
3、被害人某某丙、某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多次拦截车辆,索要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厚国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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