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穆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5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穆某某马桥河镇**村,农民。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穆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时许,在八面通镇**路**小区楼下**美容店门前,被告人乔某某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黑10-*****的橘红色骥驰牌拖拉机(价值人民币14,500元)开走,藏匿于马桥河镇**村的一处空地,准备自家秋收时使用。案发后,被盗拖拉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经侦查,被告人乔正江于2020年10月8日16时许被公安机关在穆某某马桥河镇加油站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黑10-*****橘红色拖拉机一台(照片);
2.书证被告人乔某某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3.证人王某某、怀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 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
8. 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穆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秀丽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穆某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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