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904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会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会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严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严某某位于会理县城**道**村**组**号的住宅内查获一支疑似射钉枪,该疑似枪支系被告人严某某持有。经测量,该疑似射钉枪全长155厘米,枪管长43厘米,枪身长43厘米,内口径1厘米。经鉴定,该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发射非制式弹药,应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严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严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检察员:叶东华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住会理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598341****;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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