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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905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8月9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中。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会理县公安局新发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持搜查证依法对会理县**镇**村**组**号村民严某某的房屋进行搜查,民警当场从其废弃的烤烟房内查获一支射钉枪,民警依法将查获的枪支进行了扣押,并将被告人严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严某某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7月14日,会理县公安局委托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在严某某家查获的疑似枪支进行鉴定。2020年7月16日,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凉公物鉴(痕迹)〔2020〕136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疑似枪支2020400136-01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拘留证、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严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利平

检察官助理:张誉钟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居住在会理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18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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