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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黄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分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21 日上午10 时许,住**乡**村**组的被告人严某甲与妻子赵某某因家庭琐事吵架,赵某某责怪严某甲在她去年受邻居严某乙一家人欺负时没有帮忙,责骂严某甲没用。严某甲一怒之下,持水果刀来到严某乙家门前,冲过去拉住严某乙的头发,并用水果刀将严某乙颈部划伤。后经法医鉴定,严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刀具;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熊某某、谢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严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其轻伤二级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 平

检察官助理:伊胜鹏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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