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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东莞市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康桂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诉〔2020〕Z2137号

被告单位东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429,单位住所地东莞市**镇**社区**省道**号**楼**,法定代表人康桂某,成立日期2007年**月**日。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现任东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联系电话135********

被告人康桂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住**区**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黎宝颜,广东嘉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文炜,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桂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东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5日。被告人康桂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自2018年5月始,康桂某在其经营的中特公司,在未取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ASSAB  注册商标的钢材。2018年6月11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检查,现场查获侵权钢材共重3428.65公斤(价格认定1263547元),后移交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月2日,康桂某主动到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沙头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许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桂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桂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康桂某作为东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决策者及实施者,是东莞市中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碧鸿

202077

附件:1.被告人康桂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二张)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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