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治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东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41990********,藏族,高中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住治多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治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治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因涉嫌诈骗罪,同年6月10日批准逮捕。
本案由治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得等8人到**虫草采挖办证工作点办理“**乡**一队县外虫草采挖管理费收据”时因排队人员较多,便委托被告人东某某帮其八人办理虫草采挖证,被告人东某某答应后,拿上事先在网上购买的假章子和收据,找到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得等8名被害人并拿上8名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后开具了8张伪造的“**乡**一队县外虫草采挖管理费收据”,收取了每张壹万零捌佰元(10800元)的办证费用,共计捌万陆仟肆佰元(86400元),后见事情败露,被告人东某某将伪造虫草挖证收取的捌万陆仟肆佰元(86400元)返还给8名被害人后,重新办理了正规的“**乡**一队县外虫草采挖管理费收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份、立案决定书1份、被告人东某某身份信息1份、辨认笔录5份、到案经过1份、证据接受清单1份、**乡**一队县外虫草采挖管理费收据(伪造)3张。
2.证人证言:证人多某某、忙某某、东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马某甲、马某乙、金某某、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东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虚假章子和收据,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治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增达杰
书记员:伊西卓玛
代青措毛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治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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