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918号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8********,住所地在本市青浦区**巷镇**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丁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上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人员。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巩义市**镇**村**街**号**号,暂住本市**路**弄**号**室。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7月20日告知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本院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某计算机公司”)于2009年注册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经营该公司。2015年至2017年,李某某经朱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走银行流水,让上海某某电脑有限公司、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某某计算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经查,上述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89万余元(以下币种均同),涉及增值税税额71万余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某某计算机公司陆续补缴税款共计7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档案机读信息、租房协议,证明某某计算机公司的成立及经营情况。
2、证人朱某某、胡某某、黄某某、赖某某等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司账本,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明细,证明某某计算机公司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的犯罪事实。
3、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等材料,证明某某计算机公司补缴税款的情况。
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璐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