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51********,汉族,初中文化,黄冈市黄州**厂退休职工,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组**号**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万某甲(无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豪天牌”红色两轮摩托车后载一人,沿106国道黄州段东向西行使,至106国道黄州陶店原收费站路段时,被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执勤民警设卡盘查,经三次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8mg/100ml、89mg/100ml、92mg/100ml。经委托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万某甲血液乙醇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88.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万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万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4.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在无驾驶证的情形下,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凯
检察官助理:闻晶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甲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组**号**社区**,联系电话1340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4页。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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