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1〕78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万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24日期间,被告人万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组织赌博人员通过“乐清麻将花”APP以玩“武汉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款人民币24050余元。
2020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万某某查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已退赃人民币24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暂存于温州市物证中心);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现金缴款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孔强
检察官助理 石 强
2021年1月26日
附:
1. 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本案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移送。
3. 随案移送手机壹部(暂存于温州市物证中心)、现金
缴款单壹张(人民币24050元)。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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