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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非法经营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Z244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村民组**号,住安徽省庐江县**镇老******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6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庐江县的冶父山镇、汤池镇等地的小商店内收购卷烟。2019年12月(农历),丁某某将收购的中华(硬)、黄山(金皖烟)卷烟销售给**商行约六十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2020年6月20日,安徽省庐江县烟草专卖局在位于庐江县**镇**路**号**室丁某某的家中查获320条卷烟,分别是:中华(硬)74条、中华(软)54条、牡丹(软)85条、黄山(金皖烟)52条、黄山(新制皖烟)5条、大前门(软)15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2条、红三环(软黄)5条、红梅(软黄)5条、南京(红)5条、利群(新版)4条、南京(炫赫门)2条、娇子(X)2条。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鉴定,被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104555元。

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卷烟;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移送财物清单、证据提取单、卷烟防伪码登记表;3.证人何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检查笔录;6.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销售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胜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801959****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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