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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55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401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12时00分左右,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辽H****F轻型普通货车在瓦房店市**镇**村**屯路段由西向东倒车时,与行人姜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姜某甲受伤。2019年6月20日姜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姜某甲无事故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赔偿协议书、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姜某乙、姜某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具有自首、无前科、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二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丽
代理检察员:  孙贺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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