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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0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沿潍坊市奎文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路口违反信号灯通行进入路口时,与在人行横道通行步行至此处的行人刘某甲、刘某乙相撞,致刘某甲、刘某乙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电子档案、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辛燕

 2020年124

附:

1.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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