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91********,汉族,大专毕业,住河南省**市**办事处**路西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A****F驾驶豫A***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登封市市区嵩阳路与中岳大街交叉口附近,被举报后,由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05.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锋
闫保山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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