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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罪)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91********,汉族,大专毕业,住河南省**市**办事处**路西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A****F驾驶豫A***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登封市市区嵩阳路与中岳大街交叉口附近,被举报后,由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05.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锋

 闫保山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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