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辽宁省西丰县人,居民身份证编号2112231989********,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西丰县**乡**村**组**号,现住址:辽宁省西丰县**乡**村**组。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11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间,在被害人孙某某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经营的候车店内,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父亲李某乙和其伯父李某丙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虚构转让自家及其伯父李某丙家等人共计30亩土地23年承包经营权的形式,与被害人孙某某的委托人柴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3万元整。合同签订后李某甲拒不履行该土地承包合同,也不承认签订过这份承包合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谅解协议,已返还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口证明;4.土地承包合同书;5.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辨认笔录;6.情况说明;7.谅解书等;
(二)证人柴洪云、刘某偶、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丙、宁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五)视频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虚构承包土地为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克成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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