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至5月期间,被害人朱某某以月息5分钱的利息先后分几次从被告人李某跟前借款共计55万元。后因朱某某无法按时还款,李某便让朱某某重新写了一张60万元的借条,一个月后,因朱某某仍无力还款,李某又让朱某某重新写了一张85万元的借条。因朱某某一直没有还款,2016年6月30日上午11时许,李某驾车在定西市安定区城区将朱某某接上后,驾车将朱某某拉至巉口,在巉口接上陈某某后。李某和陈某某二人将朱某某拉至巉口**、**等地向其索要借款,未果后李某在朱某某头上打了两巴掌。当晚李某和陈某某两人又将朱某某拉至定西市安定区城区,并安排朱某某在**酒店住宿,由陈某某看守。次日上午,李某和陈某某二人又将朱某某带至定西市安定区**对面的“**楼”继续索要借款,未果之后李某又将朱某某带至安定区巉口镇的“**宾馆”内继续索要借款,期间李某逼迫朱某某脱去衣服、内衣,给自己下跪,并对朱某某进行殴打,直到当晚22时许朱某某被朋友接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建议对其在**年有期徒刑至**年**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崔晓霞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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