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5********,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人,农民。2017年6月26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平山县**镇**村一平房北房东屋内,容留梁某某、贾某某、郭某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并共同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证言;
2. 尿检报告;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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