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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t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昌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14时0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普通客车沿方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佳乐家门口路段时,与沿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耿某某驾驶的津******号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2月13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田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0.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坤林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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