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广东省蕉岭县,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广东省蕉岭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9时37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粤MTW***号二轮摩托车从广东省蕉岭县**镇**村沿205国道往福建省武平县**镇工业园区方向行驶,行至205国道2515KM+100M路段时,因夜间驾驶机动车行经村镇交通复杂路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前方道路交通情况观察不足、未保持安全车速,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秦某某,造成秦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罗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于当日19时47分报警,同日20时38分,民警在蕉岭县**卫生院对被告人罗某某提取血样。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罗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经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粤MTW***号二轮摩托车事故造成前右及左后转向灯损坏缺失,无法检验其事故前的灯光性能;前照灯及前左转向灯的灯光性能、转向性能、整车制动性能、电喇叭性能有效,属于普通两轮摩托车(机动车辆)范畴。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罗某某在2019年11月1日有支付丧葬费等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粤MTW***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损害赔偿调解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证明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封存提取血液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善泉
2020年3月19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
1.被告人现住广东省蕉岭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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