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镇**村街道。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季至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德惠市**镇**村街道自家的园子内,架设粘网进行捕鸟,共计捕获各类野生鸟类24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均属于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粘网、粘网支架等物证;
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东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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