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金融刑诉〔2020〕788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浙江省台州市**区**镇**号,暂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7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由该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9月1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定管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同年10月26日指定本院对本案审查起诉。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梁某某租赁本市闵行区**路**号**市场AF108号及B05号商铺,后对外销售假冒他人依法注册商标的商品。2020年5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并当场查获印有“GUCCI”(古乔古希)、“PRADA”(普拉达)等品牌的箱包和印有“江诗丹顿”、“MONTBLANC”(万宝龙)等品牌的手表,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被告人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将查获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
2. 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材料,证实涉案商标均是他人注册且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3. 商标权利人《代理人委托书》、商标权利人及受托单位出具的《鉴定书》等材料,证实涉案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4. 证人毛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转账记录、购买商品的照片等材料、调取的被告人梁某某的手机相册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梁某某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及销售价格。
5. 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
6. 公安机关《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梁某某的到案经过。
7.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丹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 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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