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9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2017年7月13日因犯有故意伤害罪被赞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踏板摩托车上路行驶,沿北清河村向县城方向驶至东青路5KM时被执勤民警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97.41mg/100mL。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现场笔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梁某某的的供述与辩解;
3赞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赞皇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
4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到案证明及教育管理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梁某某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自愿接受赞皇县公安交警大队十个工作日的教育管理,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博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
2、公安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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