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01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肇庆市端州区**街道**村**号。2011年3月任肇庆市黄岗街道岩前村委会主任,同年底兼任岩前村党支部书记,2014年4月任城东街道岩前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2017年至今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肇庆市端州区监察委员调查终结,于2019年8月23日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移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查,同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1年至2014年,时任岩前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梁某某利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等职务之便,多次向房地产公司老板周某然、梁某佳索取钱款,共计79万元。具体如下:
1、2011年3月份的某一天,向周某然索取了9万元;
2、2012年3月10日,向周某然索取了20万元;
3、2014年3月29日,向周某然索取了30万元;
4、2012年的某一天,向梁某佳索取了20万元。
二、职务侵占罪
1、2011年至2014年期间,以被告人梁某某为首的七名岩前村委会干部以多提取交通费补贴的方式,侵吞村委会公款共计127800元。其中,被告人侵吞了21400元。
2、2011年至2014年期间,以被告人梁某某为首的七名村委会干部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多计算发展集体经济提成奖,侵吞了村委会公款共计372388.85元。其中,被告人侵吞了60021.14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将81421.14元退回了岩前经济联合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审计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作为肇庆市端州区岩前村委会原支书、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他人索取财物达7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志军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在押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