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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现住绛县**镇**界**门**,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使用号码为t5826523(昵称A阿勒泰微服)、t86793098(昵称A伊宁微服)、j35911606(昵称朋友圈【梨城】)、t1345395****(昵称A巴州微生活1圈)的微信号在该交友平台发布有关非法集资、赌博等违法广告和连接,非法获利10329.68元。案发后,李某某愿意上交违法所得。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日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9平台案件处理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依法扣押的涉案手机、电子物证数据勘验报告、手机照片截图、录屏情况说明、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社交平台多次发布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信息,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捷

检察官助理:陈哲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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