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林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6日,赵某某在“陌陌”网络社交软件进行视频直播时与观看直播的曹某某(已判)发生口角,赵某某将此事告知袁某某(已判)后,袁某某通过电话与曹某某约定双方到资阳市雁江区东岳山人工湖边斗殴。袁某某纠集了被告人林某以及鄢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周某甲、陶某某、王某甲(均已判)等人,曹某某纠集了叶某某、张某乙、陈某某、汪某某、周某乙、罗某某、杨某某(均已判)等人。同日19时许,双方人员分别携带砍刀、钢管等械具在资阳市雁江区**石桥上碰面,随即双方持械发生斗殴,期间林某在使用砍刀与对方对砍时,被砍伤头部。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所受重型开放性颅脑损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林某于2019年8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5、同案犯袁某某、曹某某等人的供述;6、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受他人邀约持械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林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意番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04888****;
2、全案案卷和证据材料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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