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陆川县马坡镇大兴村**队**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8月3日被广西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同陈某某(在逃)在玉林市玉州区**路**社**旁,由林某某驾驶一辆红色125摩托车搭乘陈某某在该路段,陈某某发现骑电动车的莫某某脖子上戴有一条金项链,提出抢夺该项链,林某某驾驶摩托车靠近莫某某,陈某某伸手抢走莫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莫某某被抢的黄金项净重47.08克.该项链陈某某拿去销赃,林某某分得赃款1350元。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莫某某被抢夺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8738元。
2.2019年10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同陈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路**村路口,由林某某驾驶一辆红色125摩托车搭乘陈某某,陈某某发现在该路段步行的杨某某脖子上有一条金项链,提出抢夺该项链,林某某驾驶摩托车靠近,陈某某伸手抢走杨某某脖子上的的黄金项链,杨某某被抢的黄金项链净重25.72克,该项链由陈某某销赃,林某某分得赃款1580元。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杨某某被抢夺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0237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某某参与抢夺二次,抢夺物值人民币289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荣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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