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区**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彭某某(已判刑)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彭某某到案后,为了自己能够从轻处罚,故意隐瞒了其真实身份和犯罪前科,冒用了被告人林某某的身份信息,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彭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仍然作假证明包庇彭某某。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 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取证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彭某某犯罪,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黔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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