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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林某某、胡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号,住威海市文某区**镇**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号,住威海市文某区**镇**村村。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31日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左右一天的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鲁******黑色奇瑞轿车至**镇**村**队**段某某的铝材加工厂,盗窃厂房内复合银色铝板一宗。

2020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林某某到威海市文某区**镇**村村夏某某门前,用木棍将夏某某家鸡笼别开,用编织袋将夏某某鸡笼内4只白色公鸡盗走。

2020年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鲁******黑色奇瑞轿车拉着林某某至**镇**村**队**段某某的铝材加工厂,盗窃厂房内复合银色铝板900余张,后驾车拉回二人家中,放在住房最东头房间内,胡某某被抓获时在其东屋内共发现复合银色铝板951张。经鉴定,胡某某盗窃的951张复合银色铝板价值为18658.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色铝板、鸡笼照片、鸡笼锁的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威海市文某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抓获录像、公安机关查获铝板录像、辨认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连业文

检察官助理:程培山

2021年1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某区**镇**村村,联系电话1506940****、1386317****;

2、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案侦查卷宗2册,电子卷光盘1张,视频光盘1张,单页证据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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