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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18〕2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身份证号码220322********53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组,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8年09月28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0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06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0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疑难、复杂,于2018年11月30日经检察长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05月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四平市铁东区某某林场某某村某某国有林地内,非法耕种农作物玉米、大豆,同时喷洒农药,致使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已严重毁坏。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占用的林地属于国有某某林场5林班26小班林地,林种为国家公益林、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实际非法开垦耕种林地面积为3430.54平方米,折合5.14581亩。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权某某、杨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铁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归案情况说明;4.户籍证明;5.情况说明;6.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7.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8.案件移送书;9.委托书;10.四平市国有林总场某某林场关于李某某擅自开垦林地视频资料情况说明;11.现场勘验笔录;12.现场方位图;13.现场照片;14.营造林小班情况调查表、调查图;15.小班档案卡片;16.某某镇某某村GPS现场实测图;17.某某林场83年林相图;18.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19.查封笔录、查封清单;20.鉴定人员资格证明;

(四)鉴定意见:关于李某某开垦林地的技术鉴定意见。

另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07月间,在四平市铁东区某某镇某某林场,以其林地内所种玉米被砍为由,扬言某某林场若不赔偿其经济损失,便去非访告状为要挟,多次去某某林场索要钱款。后某某林场迫于压力,于2018年09月04日支付给被告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钱。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王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1.收据;2.情况说明;3.小班档案卡片;4.某某镇某某村GPS现场实测图;5.举报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林地内非法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已严重破坏。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宏

2018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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