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雄县**镇**村。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2日两天,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付被告人李某某共计5066元做为电脑游戏宣传费用。被告人李某某收到这笔钱后就将蒋某某的微信删除不帮其宣传电脑游戏。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冲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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