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2001********,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合江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7月10日14时50分,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镇**社区**路**号**厂**宿舍,将被害人谢某某的一条双喜牌香烟(价值120元)及一盒饼干(价值约16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2、2020年7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镇**社区**路**号**厂**宿舍,将被害人曾某某的9包钻石牌香烟(价值126元)及约115元现金盗走,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条利群牌香烟(价值约158元)及部分零食(价值约3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3、2020年7月2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镇**社区**路**号**厂**宿舍,将被害人吴某某的约200元现金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4、2020年7月29日10时25分,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镇**社区**路**号**厂**宿舍,将被害人萧某某的1616元现金盗走,后被当场抓获,被盗的1616元现金已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盗的1616元现金,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视频监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萧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四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