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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住怀某某**镇**村**村**号,2008年3月1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怀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0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覃某某在怀某某**镇**村某某大排档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某遂手持铁棍殴打被害人覃某某头部,后被他人拦开,后被告人李某某继续在其裤腰带处取出一把菜刀想砍覃某某,但被他人拦开,后逃离现场。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怀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覃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人民币6000元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丁杰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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