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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号, 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2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K****0号白色思铂睿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某某沿南沙河南沿岸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中环某某路口往东约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 106.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欣贵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9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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