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l李某某、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24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乡**村**号,案发前暂住台州市路桥区**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乡**村**村**号。暂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村**房。因赌博,于2015年2月9日被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邱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6月18日先后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至12月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与盗窃电瓶车的嫌疑人联系后,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电瓶车,仍从台州市路桥区暂住处至椒江区洪家街道港头村、洪家兆桥工业区等地,将他人盗窃后藏匿的电瓶车骑回路桥,于自己租赁的路桥区翼文苑**幢**单元**车库和章苑(章杨)小区**幢**楼南边东数第**间车房内,用于贩卖。期间,李某甲的丈夫林某某(另案处理)也3次以上参与将赃车骑回路桥。现已查明李某甲贩卖涉案电瓶车共计18辆,涉案车辆价值35405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邱某甲明知李某甲贩卖的电瓶车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财物,为自用或为他人代购,从李某甲处购买各类电瓶车14辆,价值27837元;王某甲、张某甲(均另案处理)明知李某甲贩卖的电瓶车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财物,为帮助亲友,从李某甲处购买各类电瓶车4辆。经估价,所盗4辆车价值7568元。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25日,李某甲将一辆褐色五星钻豹电瓶车以1509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张某甲,该车系王某甲为妹妹王某乙所购。经查明,将车系被害人李某乙于2月24日停放在台州市椒江区西洋湖小区**号楼南面门口被盗。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967元。

2.2019年2月28日,李某甲将一辆黑色立马牌电瓶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张某甲,该车系王某甲为妹妹王某丙所购。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张某乙于2月27日停放在台州市椒江区界牌头小区**号前门外被盗。经估价,该车价值2267元。

3.2019年8月30日,李某甲将一辆紫色雅迪牌电瓶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邱某甲,该车系邱某甲为邱某丙所购。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丁某某于8月29日停放在台州市椒江区碧水西苑**号前门外被盗。经估价,该车价值2767元。

4.2019年10月27日,李某甲将一辆红色东芝牌电瓶车以1550元的价格卖给邱某甲,该车系邱某甲为邱某丙所购。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杨某甲于10于26日停放在台州市椒江区万达金街**酒吧附近被盗。经估价,该车价值2567元。

5.2019年11月24日,李某甲将该一辆黑色绿佳牌电瓶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人邱某甲,该车系邱某甲为郭某甲所购。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邓某甲于11月22日停放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高桥**幢**号门口被盗。经估价,该车价值2367元。

6.2019年12月2日,李某甲将一辆白色五星钻豹电瓶车以1450元的价格卖给邱某甲,该车系邱某甲为吴某甲所购。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王某丙于11月25日停放在台州市椒江区**超市东边大门口被盗。经估价,该车价值2467元。

7.2019年11月27日,李某甲将一辆黑色绿佳牌电瓶车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邱某甲,该车系邱某甲为邱某丁所购,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阮某某于11月26日停放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高桥**幢**号门口被盗。经估价,该车价值2433元。

8.2019年12月2日,李某甲将该一辆淡蓝色立马牌电瓶车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张某甲,该车系王某甲为妹妹王某乙所购,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李某丙于12月1日停放在台州市椒江南野份村**门口被盗。经估价,该车价值1767元。

9.2019年12月2日,李某甲将一辆蓝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以136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张某甲,该车系王某甲为其嫂子吴某乙所购。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王某丁于12月1日停放在椒江区西洋湖小区**栋**号门口被盗。经估价,该车价值1567元。

10.2019年12月7日,李某甲将该一辆白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以1550元的价格卖给邱某甲,该车系邱某甲为阙某某所购。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唐某某于12月1日停放在台州市椒江区碧水东苑**号楼北门口被盗。经估价,该车价值2667元。

11.2019年8月17日,李某甲以1480元的价格卖给邱某甲白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1辆,该车系邱某甲自用,该车无法估价。

12.2019年8月26日,李某甲以1450元的价格卖给邱某甲黑色绿佳牌电瓶车1辆,该车系邱某甲为阙某甲所购,经估价,该车价值2167元。

13.2019年9月18日,李某甲以1350元的价格卖给邱某甲黑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1辆,该车系施某某为邱某戊所购,经估价,该车价值1767元。

14.2019年9月20日,李某甲以1405元的价格卖给邱某甲蓝色雅迪牌电瓶车1辆,该车系邱某甲为邱某己所购,经估价,该车价值427元。

15.2019年10月17日,李某甲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邱某甲淡黄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1辆,该车系邱某甲为邱某庚所购,经估价,该车价值433元。 

16.2019年10月26日,李某甲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邱某甲白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1辆,该车系邱某甲为邱某丙猛所购,经估价,该车价值1167元。 

17.2019年11月30日,李某甲以1370元的价格卖给邱某甲红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1辆,该车系邱某甲为阙某乙所购,该车无法估价。 

18.2019年12月7日,李某甲以1380元的价格卖给邱某甲白色绿骐牌电瓶车1辆,该车系邱某甲为邱某辛所购,经估价,该车价值1037元。 

上述18辆电瓶车在案发后均由公安机关追回,其中10辆已经返还被害人。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台州市路桥区暂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邱某甲在江西永丰县户籍地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车辆登记信息、收款收据、销售保修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北京滴滴公司注册信息和订单信息、银行交易流水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 王某乙、王某丙、邱某丙、郭某甲、吴某甲、邱某丁、吴某乙、郭某乙、邱某己、邱某戊、邱某庚、阙某乙、阙某甲、程某某、邱某壬、袁某甲、袁某某、姚某某、李某丁、杨某乙、牟某某、邓某甲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李某乙、张某乙、丁某某、杨某甲、邓某甲、王某丙花、阮某某芳、李某丙、王某丁、唐某某、邱某癸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邱某甲及同案人林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吴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6.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7.数据光盘1张、视频光盘1张及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邱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转移、代为销售、收购,其中李某甲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35405元、邱某甲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27837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李某甲、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邱某甲取保候审在暂住处,电话:18370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检察卷1册;

3.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