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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李文家故意杀人案)_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文家,男,生于1966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利州区**乡**村**组**号,2018年11月21日因下落不明注销冻结户籍,2020年1月17日恢复户籍。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2020年1月17日,经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决定,对李文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李文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家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利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同月26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案已过追诉时效,于2020年1月14日建议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撤回该案,另行启动核准追诉程序。同月16日,该局撤回该案。次日,该局对李文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并以核准追诉程序报请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利州区人民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于同月20日报请本院审查。本院审查后,经检委会讨论,于2月4日报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3月12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复,该案未超过追诉时效,请依法办理。3月23日,我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经继续侦查,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于2020年7月9日再次将该案移送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 年4 月13 日(农历三月初三)中午,广元市利州区**乡**村**组村民许某甲因过生日,邀请宋某甲(已故)、宋某乙、许某甲、宋某丙以及被告人李文家等人在其家中做客。吃饭时,被告人李文家与宋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抓扯斗殴后,李文家赶到同村村民许某乙(已故)家中,拿回其借给许某乙使用的火药枪,并检查火药枪的装填弹药的状态后,来到宋某乙家院坝外的路口处,欲报复宋某乙。宋某乙对李文家避而不见,被害人宋某丁(宋某乙三弟)从家中出来与李文家争吵,李文家将火药枪调制可击发状态后,对位于约20 米处的宋某丁正面开枪,致宋某丁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宋某丁死因系散弹枪损伤所致的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宋某乙、苟某某、宋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文家的供述和辩解;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瑞

检察官助理:贾雪萍

2020年8月10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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