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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廖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龙南市**镇**村**组**号**号,现住龙南市**镇**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龙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1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15日重报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廖某某通过网络广告拿到“北京赛车”网络赌博账户,并利用该账户参赌。期间,廖某某提供了“北京赛车”网络赌博的网址、账户及密码给陈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唐某某、蔡某某、王某某、赖某某、曾某丙用于网络赌博,上述人员在参赌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赌资给廖某某,由廖某某按照一元一分的价格帮助参赌人员在各自的账户上分和下分,廖某某从中赚取赔率的差价及赌博流水的返点。其中,廖某某为参赌人员陈某某上分的金额为60多万元;为曾某甲上分的金额是2000元;为曾某乙上分的金额是5000多元;为唐某某上分的金额是11000元;为蔡某某上分的金额是20多万元;为王某某上分的金额是9566元;为赖某某上分的金额是18182元;为曾某丙上分的金额是3000元,涉案赌资共计848748余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廖某某被龙南市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20年9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廖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恰

检察官:李玲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龙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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