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鹤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镇**社区**组**号,住石门县**小区**栋**单元**楼。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5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鹤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镇**社区**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7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述罪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鹤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乡**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鹤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小名“**”,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鹤峰县**镇**村**组,住**镇**街**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鹤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鹤峰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鹤峰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鹤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鹤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16日将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14日将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10日将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检察长同意,本院将以上案件并案审查。本院受案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4日至同年11月14日、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6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同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高某某商议在走马镇范围内开设赌场,并由胡某某从鹤峰县城方向邀约赌徒,高某某在走马集镇范围内邀约赌徒及寻找赌博场地。随后,被告人胡某某、高某某分别在走马镇**村五组(小地名:**)汪某某家、走马镇**村三组王某某家、走马镇**村六组(小地名:***)张某某家、走马镇**村三组梅某某家、铁炉乡**村三组邓某某家、走马镇**村一组(小地名:**)罗某甲家等地开设以扑克牌为赌具、以“三公”为赌博方式的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期间赌场上分四个门子(庄一家、闲三家)轮流坐庄,每庄1000元起开始坐庄,赌场上有工作人员王某乙、李某甲等人专门抽取庄钱的10%作为赌场盈利,上不封顶,潘某某、严某某、何某某、田某某、田某甲等人为赌场放哨,李某乙为赌场打杂。赌场散场后,由被告人胡某某分别向赌场工作人员、参赌人员及提供房屋的老板发放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工资及报酬。该赌场在走马集镇范围内开设十余天,累计赌资超过30万元,赌场开设期间先后有李某丙、龚某某、马某某、伍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曾某某、于某某、陈某某等赌徒到赌场参赌。
在开设赌场期间,高某某因感觉被胡某某等人排挤,遂通过他人联系到湖南省石门县的被告人杨某某,由其带领同为石门人的被告廖某某、易某某及梁某某(另案处理)、罗某乙(另案处理)、杨某甲(津市监狱服刑)到走马的赌场为高某某护赌撑面子。3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赶到走马,当晚便到赌场护赌,并在赌场上参与赌博。散场后廖某某抱怨参赌输了许多钱,杨某某提议让赌场老板退钱,其余人均表示认可。经共同商议,决定杨某某、杨某甲、梁某某、易某某回石门县城取“家伙”,廖某某、罗某乙继续参与赌博,如能赢回赌资则返回石门县城,如若不能赢回赌资,则强行要求赌场老板退还赌资。3月12日,杨某某、杨某甲、梁某某、易某某四人返回石门县城,杨某某从张某某手中借得一把射钉枪和一把左轮手枪,杨某甲等人从赵某某家中取得两把砍刀,随后四人驾车于当晚赶到开设在走马镇**村罗某甲家的赌场。被告人廖某某见同伙到来后,找被告人高某某退还赌资,高某某以赌场老板不是他一人为由表示无法退还赌资,但答应免除先前廖某某所借的赌债,廖某某便找到被告人胡某某要求退还赌资,在交涉过程中两人发生口角,随即廖某某要求梁某某等人将携带的刀枪拿出来打斗,梁某某准备携枪下车时,被胡某某一脚踹在车门上堵在车内,随后车上人员纷纷下车参与打斗,其间胡某某持刀将廖某某捅伤,廖某某在打斗过程中从梁某某手中拿到一把枪支与胡某某械斗,杨某甲在参与打斗的过程中被人抓住,杨某某上前帮忙,被胡某某挥舞的刀将右前臂刺伤,为避免胡某某同伙帮忙,易某某持左轮手枪、罗某乙持长刀控制在场人员靠近,见廖某某受伤,杨某甲、罗某乙遂上前帮忙将胡某某打到在地,并持刀砍向胡某某,致使胡某某左上臂被刀砍伤,后背衣服被刀砍破,打斗过程中胡某某左手拇指也被刀砍伤,胡某某从地上爬起来后从罗某甲住宅后阳沟逃跑,随后廖某某、杨某某等人上车由梁某某驾车逃回石门。经鉴定,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胡某某和廖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经石门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胡某某、高某某分别被桑植县公安局、慈利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易某某主动到鹤峰县走马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刀具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廖某某、杨某某在石门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罗某乙、梁某某、李某丁、李某乙、罗某甲、李某甲、李某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鹤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易某某、胡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审讯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易某某聚众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刚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易某某、胡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二张,涉案刀具两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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