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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勒伍尔者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勒伍尔者,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8********,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乡**村**社**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勒伍尔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8时12分许,被告人勒伍尔者在本市高新区肖家河西一巷尾随骑共享单车的被害人周某某伺机盗窃,当周某某骑行至肖家河西一巷与环二巷路口时,勒伍尔者从周某某上衣右边口袋内盗走一部苹果手机,随后逃离现场。当日23时许,民警在本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92号附近将勒伍尔者挡获。到案后,勒伍尔者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周某某被盗的苹果手机价值75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勒伍尔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伍尔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勒伍尔者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勒伍尔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勒伍尔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勒伍尔者的犯罪数额、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勒伍尔者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燕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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