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9********,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耒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现住耒阳市**路**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2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4月28日由耒阳市公安局三架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2********,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耒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现住耒阳市**道**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06月1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6月30日由耒阳市公安局三架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83********,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常宁市**镇**村**村民小组**号,现住耒阳市**花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05月0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5月07日由常宁市公安局烟洲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5********,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07月2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8月03日由耒阳市公安局三都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8********,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05月0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4月30日由耒阳市公安局公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3********,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耒阳市**镇**村*组,现住耒阳市**路**市场对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05月0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4月30日由耒阳市公安局公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3********,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 耒阳市**镇**村**组,现住耒阳市**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05月0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4月30日由耒阳市公安局公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81992********,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衡南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04月3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4月27日由衡南县公安局三塘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9********,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衡南县**镇**组****号,现住衡阳市蒸湘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05月0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5月04日由衡南县公安局近尾洲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5********,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队**号,现住衡阳市石鼓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04月4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4月23日由阜南县公安局黄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印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81********,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04月3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5月06日由衡南县公安局栗江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4********,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耒阳市**乡**村**组,现住耒阳市**路***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04月3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4月30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淝田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8********,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衡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30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年04月3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4月22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大浦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6********,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耒阳市**乡**村*组,现住耒阳市**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4月27日由耒阳市公安局大市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4********,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衡阳县**乡*8村***组**号,现住衡阳市石鼓区**市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04月3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5月06日由衡阳县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97********,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专科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04月2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4月29日由广水市公安局陈巷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95********,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高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镇**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04月2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4月26日由松滋市公安局南海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6********,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大专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04月2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4月29日由监利县公安局周老嘴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9********,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耒阳市**镇**村**组,现住耒阳市***城*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2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5月13日由耒阳市公安局三都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9********,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衡阳县**镇***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04月2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9月27日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2********,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耒阳市**镇**村*组,现住耒阳市**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2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4月28日由耒阳市公安局三都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79********,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耒阳市**镇**村*组,现住耒阳市**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2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4月24日由耒阳市公安局大义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97********,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现住耒阳市***城**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2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4月29日由长宁县公安局长宁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80********,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耒阳市***乡**村*组,现住耒阳市**市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2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4月27日由耒阳市公安局东湖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77********,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耒阳市**镇**村**组,现住耒阳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2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4月24日由耒阳市公安局蔡池子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9********,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耒阳市**镇**村**组,现住耒阳市**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2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年04月28日由耒阳市公安局三都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邓某乙等人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陆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04月13日、14日、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04月13日、14日、20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和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05月13日(05月20日)、同年07月31日退回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20年06月18日、同年09月0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0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08月02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27日案发期间,陈某丁、陈某戌(均已判刑)相继从湖北省武汉市诈骗工作室辞职回到衡阳,先后纠集邓某丙、陈某萌、林某某、乔某某、谢某、燕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在衡阳市雁峰区、耒阳市成立信用卡诈骗工作室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3062350元。诈骗流程:诈骗工作室股东出资购买电脑、办公桌椅、网络拨号器等诈骗所需器材,并从网络上购买公民个人手机号码输入电脑,通过网络招募工作人员实施具体诈骗。每个诈骗工作室下设两个工作团队,分别为电话销售组(以下简称“电销组”)和网络销售组(以下简称“网销组”)。电销组人员的工作是通过网络电话联系被害人,按照诈骗工作室的话术谎称自己是某某银行的工作员工,能够为被害人提供大额面值的信用卡办理服务,办卡需要收取相应的手续费,诱骗被害人产生办卡意向,并获取被害人的微信号和个人信息,通过诈骗工作室管理人员发送至网销组。网销组人员的工作是接到被害人的微信号等信息后,添加对方微信,利用微信与对方进行深度沟通,让对方提供办卡所需要的资料,然后由诈骗工作室管理人员通过网络电话与被害人联系,告知其办卡审核通过进一步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再由网销组人员联系让被害人支付办卡所需的手续费。一般第一次要求支付一个办卡诚意金和制卡费用,金额根据被害人办卡的额度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对方需要办卡则通过微信将钱转到网销组人员提供的收款二维码处。当第一次转钱后,网销组人员便会告知对方,现在进入制卡流程,间隔一个星期后便将诈骗工作室管理人员事先拍摄的假卡视频通过微信发给被害人,告知卡已办好,此时需要对方支付制卡的剩余尾款,金额仍根据被害人办卡的额度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当被害人将剩余的尾款转到网销组人员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处,诈骗完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陈某丁、陈某戌纠集邓某丙合伙租赁衡阳市雁峰区宇元万向城二期26046房成立信用卡诈骗工作室。陈某丁负责工作室前期筹建、资金财务、业绩管理及话务系统的运转,邓某丙出资四万元,不参与工作室具体管理,陈某戌参与工作室前期筹建,并负责工作室具体管理、业绩审核、人员招聘培训及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给被害人拨打信用卡办理审核电话等,燕某某参与工作室人员招聘,并负责工作室的话务系统、电销组的管理及业绩统计、考勤等。该工作室自成立至案发期间共诈骗1617850元,网销组成员有乔某某、吴某某、颜某、李某、罗某某、肖某某、陈某花、陈某义、谢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陆某某(诈骗金额9450元)、佘某某(诈骗金额7500元)、平某某(2019年03月下旬转网销,诈骗金额1000元)、万某某(2019年03月下旬转网销,诈骗金额2000元)等人,电销组成员有彭某、曾某微、赵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王某乙(2019年03月拨打诈骗电话4676次)、陈某甲(2019年03月拨打诈骗电话4000余次)、刘某乙(2019年03月拨打诈骗电话4000余次)、印某某(2019年03月拨打诈骗电话4000余次)、邓某甲(2019年03月拨打诈骗电话3263次)、梁某乙(2019年03月拨打诈骗电话2802次)、平某某(2019年03月拨打诈骗电话1500余次)、万某某(2019年03月拨打诈骗电话1000余次)等人。
2、2018年10月份,陈某丁、邓某丙、陈某戌、乔某某、陈某萌与林某某合伙租赁耒阳市祥云阁1701房成立信用卡诈骗工作室,陈某戌参与工作室前期筹建,林某某负责工作室的具体管理,谢某、乔某某先后负责工作室的网销组管理及业绩统计。该工作室自成立至案发期间共诈骗1430500元,网销组成员有谢某、乔某某、陈某娟、陈某安、伍某、汪某、刘某、付某某、乔某军、陈某花(均已判刑)等人。电销组成员有周某梅、曹某某、刘某乃(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刘某甲(拨打诈骗电话3万余次)、王某甲(拨打诈骗电话3万余次)、蒋某某(拨打诈骗电话3万余次)、文某某(拨打诈骗电话3万余次)、曾某某(拨打诈骗电话29472次)、廖某某(拨打诈骗电话23394次)、李某甲(拨打诈骗电话16973次)、梁某甲(拨打诈骗电话3613次)、郑某某(拨打诈骗电话2802次)等人。
3、2019年3月18日,陈某萌与林某某、陈某丁、乔某某、陈某义(已判刑)合伙租赁耒阳市国贸新城630室成立信用卡诈骗工作室。陈某萌负责工作室的具体管理及电销组管理、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拨打审核电话,陈某义负责工作室的网销组管理及业绩统计、发送。该工作室自成立至案发期间诈骗14000元,网销组成员有陈某义、陈某花、谢某燕(均已判刑)等人,电销组成员有刘某乃(已判刑)及被告人陈某乙(拨打诈骗电话1260次)、许某某(拨打诈骗电话1191次)、周某某(拨打诈骗电话1077次)、何某某(拨打诈骗电话1036次)、邓某乙(拨打诈骗电话1019次)、符某某(拨打诈骗电话987次)、陈某丙(拨打诈骗电话793次)等人。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文某某、梁某乙、佘某某、印某某、邓某甲、刘某乙在衡南县公安局各退赔20000元;被告人刘某甲在衡南县公安局退赔15000元;被告人平某某在衡南县公安局退赔13000元;被告人蒋某某、曾某某、李某甲、廖某某、郑某某、梁某甲、陆某某、王某乙、邓某乙、陈某乙、何某某、许某某在衡南县公安局各退赔10000元;被告人万某某在衡南县公安局退赔6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在衡南县公安局退赔5000元;被告人陈某丙、符某某在衡南县公安局各退赔4000元。
2019年7月8日,唐某辉领回退赃款3000元,张某卫领回退赃款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新的证言;3、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蒋某某、文某某、曾某某、廖某某、李某甲参与网络诈骗拨打诈骗电话,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乙、陈某甲、刘某乙、印某某、梁某甲、邓某甲、郑某某、梁某乙、平某某、陈某乙、万某某、许某某、周某某、何某某、邓某乙、符某某、陈某丙参与网络诈骗拨打诈骗电话,情节严重,被告人陆某某、佘某某参与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某、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蒋某某、文某某、曾某某、廖某某、李某甲、王某乙、陈某甲、刘某乙、印某某、梁某甲、邓某甲、郑某某、梁某乙、平某某、陈某乙、万某某、许某某、周某某、何某某、邓某乙、符某某、陈某丙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蒋某某、文某某、曾某某、廖某某、李某甲、王某乙、陈某甲、刘某乙、印某某、梁某甲、邓某甲、郑某某、梁某乙、平某某、陈某乙、万某某、许某某、周某某、何某某、邓某乙、符某某、陈某丙参与网络诈骗数额均难以查证,均系诈骗罪未遂,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等26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蒋某某、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甲、刘某乙、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邓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郑某某、梁某乙、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万某某、许某某、周某某、何某某、邓某乙、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琴
2020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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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刘某甲(联系电话:1839774****)、王某甲(联系电话:1816388****)、蒋某某(联系电话:1857343****)、文某某(联系电话:1882183****)、曾某某(联系电话:1822924****)、廖某某(联系电话:1507344****)、李某甲(联系电话:1839777****)、王某乙(联系电话:1830511****)、陈某甲(联系电话:1567478****)、刘某乙(联系电话:1596788****)、印某某(联系电话:1536705****)、梁某甲(联系电话:1521135****)、邓某甲(联系电话:1752020****)、郑某某(联系电话:1738211****)、梁某乙(联系电话:1509607****)、陆某某(联系电话:1869611****)、佘某某(联系电话:1807129****)、平某某(联系电话:1887162****)、陈某乙(联系电话:1989187****)、万某某(联系电话:1777341****)、许某某(联系电话:1509604****)、周某某(联系电话:1839771****)、何某某(联系电话:1770028****)、邓某乙(联系电话:1827470****)、符某某(联系电话:1387566****)、陈某丙(联系电话:1987926****)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十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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