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81968********,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以及现住地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镇**村**组**号。2002年曾因故意伤人罪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儿子刘某丙涉嫌放火被雨母山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甲赶到雨母山派出所找刘某丙,强行要求派出所放人,派出所民警告知其刘某丙已被带至蒸湘公安分局。被告人刘某甲情绪激动,准备拿门口垃圾桶打砸雨母山派出所户籍室玻璃门,被其老婆和现场民警制止,他随后用脚将雨母山派出所户籍室的玻璃门踢烂。
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以下犯罪事实:2018年12月25日,衡阳市蒸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雨母山城市管理中队工作人员,在负责人刘某乙的带领下,到蒸湘区**镇七里**村执行拆违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要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违章建筑执行拆除。刘某乙对工作人员进行了分工,安排雨母山中队和区拆违三中队人员上楼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其他中队人员在楼下楼上进行警戒。被告人刘某甲得知其家的违建房屋要被拆除后,骑着摩托车赶回来。其冲破负责警戒的执法人员劝阻,冲到三楼,将正在三楼架子上拆违的工作人员吕某某推下摔倒在三楼的平台上,自己也跟着摔倒。当时造成吕某某右腿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在将吕某某摔倒后,被告人刘某甲跑到一楼前坪的搅拌机旁,拿着锄头与城管人员对峙。当听到楼上城管人员再次拆除其违规建筑时,其拿着锄头站在房子旁边护坡上,威胁楼上的城管人员谁再拆除他家房子,就要拿锄头敲死谁。楼上的城管队员被吓住了,不敢再拆违了,双方形成了对峙。这时城管队员阳某某趁被告人刘某甲不注意时,抢夺其手上的锄头,被告人刘某甲丢掉了锄头自己滚下了土坡,又迅速拿着一根木棍躲进了旁边的一楼的厕所内,再次挥舞着木棍与城管人员对峙。后看到围堵的城管人员越来越多,其才放下木棍,走出厕所,被城管人员控制,直到公安民警到达现场。被告人在与拆违人员拉扯过程中,也造成自己轻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规拆违台账、病历资料、行政执法证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谢某甲、左某某、廖某某、刘某乙、唐某某、蒋某某、曹某某、谢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益辉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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