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l刘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无固定居住地,无职业。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5日被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被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2日被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8年5月2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肥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1时许,在肥城市**街道**庄**处,被告人刘某某见孙某某独自途经此处,遂产生抢劫意图,后尾随孙某某至**街道**村**庄东侧的小树林,被告人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铁穿铤在背后击打孙某某头部致其受伤不敢反抗,后抢走孙某某背包一个,包内有华为手机一部、现金258.10元、银行卡等物品一宗。经认定,被抢华为手机价值378元。被告人刘某某抢劫价值共计636.10元。经鉴定,孙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穿挺一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绪娟

检察官助理王鲁宁

2020年5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2.物证:铁穿挺1根。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6页、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