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冀DV****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安阳市人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北高速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曲超艺
二0二0年一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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