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2********,汉族,初中,非中共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4时许,台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至台前县公安局孙口派出所东300米处,发现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J*****的小型长城牌汽车形迹可疑,民警将该车拦停检查。后对被告人刘某某血液取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刘某某血样乙醇含量1.04 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端春
检察官助理:刘 欣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