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l刘某某、任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7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街道办事处**村,住孝义市**路**巷**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交口县公安决定,于2020年3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1181198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镇**村,现住山西省孝义市**园。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交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8日晚,被害人王某甲和胡某某等人以挖机公司的名义前往孝义市西辛庄镇辞凡沟工地,欲拖回由武某甲强行占用的该公司分期售卖给王守保的挖机(未按时支付分期款),遂将此工地的被告人任某某和武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控制。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和武某丙(另案处理)、陈某某赶到现场,伙同被告人任某某和武某乙等人将被害人王某甲打伤。经鉴定,王某甲右外踝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头顶部瘢痕、右眼外眦部瘢痕、右小腿部瘢痕评定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报案材料、受伤图片及住院病历;2.证人胡某某、王某丙、陈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武某乙、武某丙、武某甲、某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刘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公(司)鉴(法临)字【2019】20号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瑞卿

2020年3月24日

附:1.二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及武某甲案中卷二、卷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