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1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洪某某酒后驾驶皖G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义安区五松镇观湖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建陵小区”路口时自行摔跌,后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吕某某驾驶的皖G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致洪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查系酒后驾驶。经鉴定,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吕某某的证言;4.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兴安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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